词语解释
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
网络解释
以法为教是先秦法家主张的专以国家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的制度。认为法令为治国之本,可规范民行,富国强兵。故必须使民众懂法、守法,做到“法必明、令必行”(《商君书·画策》)。抨击传授《诗》、《书》等古文化的教育无益于世,且造成以古非今、纷扰民心、破坏法治的恶果。称“明主之国, 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;无先王之语,以吏为师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。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,曾付诸实践。秦统一后,采用李斯建议,禁私学,焚民间藏书,只许士民随吏学习法令辟禁,遂使法家这一教育主张施行于天下。汉以后,法令仍为重要教育内容。
以法为教造句
例如“福祸相倚”的辩证思想,“以法为教”的法治思想,“兼爱互利”的社会和谐思想等等。到了秦朝时始皇以法为教、焚百家之书,对墨家在内的众多思想流派造成了重创。“故明主治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”。比如韩非声称“以法为教”,直接把法律视为对民众的规训与惩罚,所以才有民众守法这一说。总之,在韩非看来,“以法为教”是预防犯罪、国家大治的前提,没有法律教育,法治就难以实现。在法制上他以法家理论为治国指导思想,制订颁布了秦律,并规定了要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。中国古代有一个传统,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。“时移事易,变法宜矣”,韩非要求“废先王之教”,而实行变革,“以法为教”。古人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,而今,为祸官员眼里根本就没有法,也不配为师,如此为恶,其官德应判“负数”。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;无先王之语,以吏为师;无私剑之捍,以斩首为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