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时间:2023-11-08 00:59:08
(1)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
⒈ 双方争执不决时,由第三者居中调解,也叫公断。
引李大钊《新纪元》:“虽然也曾组织过什么平和会议,什么仲裁裁判,但在那里边,仍旧去规定杀人灭国的事情。”
刘少奇《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》:“在原则上我们当然反对国民党的强迫仲裁,但是,为着争取群众斗争的胜利,对于国民党的‘调解’与‘仲裁’,在事实上我们不应该完全拒绝。”
范文澜《中国近代史》第三章第一节:“《巴黎和约》之后, 拿破仑三世成为当时欧洲最高的‘仲裁者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