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时间:2023-11-08 00:40:50
(1) 不当得的财物或暴利
⒈ 不应得的或来路不正的钱财。
引汉刘向《列女传·齐田稷母》:“田稷子相齐,受下吏之货金百鎰,以遗其母。母曰:子为相三年矣,禄未尝多若此也。岂修士大夫之费哉。安所得此。对曰:‘诚受之于下。’其母曰:‘吾闻士修身洁行,不为苟得……不义之财非吾有也,不孝之子非吾子也,子起。’ 田稷子惭而出,反其金。”
《水浒传》第十四回:“小弟打听得北京大名府梁中书收买十万金珠、宝贝、玩器等物,送上东京,与他丈人蔡太师庆生辰……小弟想此一套是不义之财,取之何碍。”
吴运铎《把一切献给党·劳动的开端》:“那些官僚资本家们趁火打劫,盗卖资材,假报工名,还印发‘鬼票’,坑害工人。他们就靠这些不义之财,养得又肥又胖。”